作为首个获得股权投资牌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于2011年8月中旬高调宣布此消息,2012年9月中旬,平安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也获得保监会颁发的PE投资牌照,同时获得了首张不动产投资牌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中旬,上述多家保险公司也陆续获得了牌照。
自2010年,保监会便推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有效拓宽了险资投资渠道。但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间,仅两家保险公司获得PE牌照,而在随后的短短四个月间,迅速增加为近十家的规模,可见保险资金对参与PE投资需求已进一步迫近。
险资投资PE数量有限 紧锣密鼓筹备直接投资
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的范围,根据保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投资机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注册或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已有3个以上的退出项目。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截止2012年10月30日统计,共计24家符合以上要求,包括弘毅投资、鼎晖投资、九鼎投资等国内知名PE,而目前符合要求的PE已经远远超过此数量。
另外,一家低调的PE明石投资近日也宣布其发起和管理的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已获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10亿元人民币投资,同时取得了保监会出资备案。
在此之前,中国人寿曾宣布16亿元投资弘毅投资二期人民币基金,中国人寿20亿元投资中信股权投资三期基金。
而日前一PE行业资深人士透露,鼎晖投资、九鼎投资多家近日正与多家保险资金洽谈合作。记者了解到,目前鼎晖正在募集鼎晖人民币基金三期。
除了间接投资PE外,当被问及是否对投资母基金(FOF)感兴趣时,多家险资表示目前还在观望阶段。一位曾参与险资投资PE尽职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合伙人表示,多家险资仍对目前国内FOF的资金运作及管理能力存怀疑态度。“除了需要通过保监会的审核之外,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所追求的不是单一的风险或收益,而是如何构建相对科学的投资组合和管理理性的回报预期。目前国内的多数母基金很难保证与国外的母基金具有同样的专业性。”
该合伙人认为,国外的大型FOF在核心价值、外包服务和分散风险等多方面优势。而其LP大多是养老基金、家族基金等相对较“懒”出资人,他们将较大额的资金交给这些FOF,可以对优秀PE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通过不同的投资组合来保证回报。“而目前多家FOF在选择GP的标准上相对单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进行优秀PE的投资,省去向FOF支付管理费的环节。”他说。
同时他也指出,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除了间接投资PE和母基金外,更加青睐直接投资。据了解,由于“保险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令之前各大将设立PE基金作为主要业务筹备方向的保险公司大失所望,他们最终多数选择设立相关PE投资管理部进行投资。
消息称,中国人寿已筹建一个规模为二三十人的团队,负责PE项目的筛选、分析、评估、调研等工作。中国平安副首席投资执行官陈德贤也曾表示,平安获得PE牌照后,将会在财险和寿险公司内部各成立PE事业部门。险资行业内部人士透露,目前保险资金除了关注在金融行业方面的投资外,在地产、医疗健康等行业也正在大规模的寻找优质项目项目。
中信产业基金的幸运与遗憾
由于间接投资使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控制力减弱,为降低风险,保监会明文规定:①保险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②保险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③母基金不得再参投母基金;④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根据第四条,多家PE被挡在与保险资金合作门槛之外,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财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招商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可能会因其银行系、券商系的背景属于“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而暂时不能与险资合作。
中信产业基金的大股东为中信证券,其同时经历了幸运与遗憾,一位接近中信产业基金的人士表示,在2012年上半年中国人寿便与中信产业基金确认了三期基金出资事宜,保监会以通知发出为时间点要求未来的PE委托需要通过审批。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中国人寿首期资金已到位6亿元。
但随后对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进行尽职调查的平安保险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通知出来之后,平安与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失之交臂,同时放弃的还有中金公司作为投资方的中金佳泰PE基金。
另一家人保集团旗下人保资本参与组建兵器产业基金是一支相对特殊的基金,于2010年底发起设立,出资方与发起者是人保集团旗下人保资本、兵器工业公司与长江证券三家,按3:4:3出资。根据《通知》,“保险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人保资本募资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人保集团还在与保监会沟通,”一接近人保资本的PE人士称,“人保资本最初的设立就是打了一个政策的‘擦边球’,他们是一个特殊案例。但《通知》出台之后,他们一方面在进行基金管理架构的调整,另一方面还在等待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的出台。”(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