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
记者从多位人士处了解到,二审版本出现一些细节性调整,但大的方面诸如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并无变化。这也意味着,前期多家股权协会等联名上书无效。
“若二审后《基金法》没有较大的改动,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进行三审,如果没有原则性争论的话,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告诉记者。
朱少平介绍到,相对一审审议稿,二审稿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拟修改关于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的规定。“一审稿中,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二审稿中,总体来说是契约性,可以约定具体形式,但是修订案中没有直接说具体是哪一种形式。”
据了解,在二审前,有业内人士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均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
同时,记者获悉,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二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也就意味着,PE纳入监管在二审中并未出现变化。
2012-8-13 ,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行业协会,将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而为其分开立法。这25家行业协会包括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创投委”)、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广东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等。
上述行业协会最大的担心是,纳入基金法后,将令原本归国家发改委(下称“发改委”)管理的VC/PE行业多了一个法定的监管者——证监会。
在业界看来,新基金法在是否将PE纳入监管体系之内,背后实际上所反映的,是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限的博弈。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而PE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行使。而这番上书的牵头者中国创投委,则是发改委主导成立的。
据悉,今年9月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和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基金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创投股权协会的代表均参加了此次会议。一位参会人士表示,有关部委和协会代表就是否应该PE纳入该法提出不同的意见,而且观点交锋很激烈,很尖锐。
据了解,参会者普遍认为,PE应该进行适度的监管,并且最好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和规范。但分歧却在于,是不是应该在本次修法的时候把它纳入进行调整。最关键的一点则集中在修订草案171条的理解上。早在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早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版本中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这意味着PE将被纳入基金法的范畴。不过,在今年6月份的第一次审议中,草案删除了这一定义,并且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这意味着PE并没有被明确纳入监管,但草案最后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一条似乎又为PE纳入新基金法“留了口子”。
2009年7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2010年12月 《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1年2月 《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下发至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机构
2012年6月 《基金法》的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读”),并公开征求意
2012年8月 25家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
2012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二审版本出现一些细节性调整,但大的方面诸如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并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