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水在7月18日的一份报告中对新东方提出了这些指控。新东方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包括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李廷斌、李彦宏和杨壮。特别委员会获得了SimpsonThacherBartlett律师事务所的协助,而该律师事务所则获得了安永(中国)咨询和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此次独立调查,特别委员会和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浑水报告中提到的三个核心指控,概括如下:
(1)指控新东方的一些或者全部学校实际上是特许加盟(franchises-in-disguise),因此,新东方报告了不实的学校数目和总收入;
(2)指控新东方的财务报表没有准确反映北京海淀学校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3)指控新东方不适当地将不同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总称“VIE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数据并入公司的报表,因为根据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新东方对这些VIE可变利益实体没有足够的控制权,不能将其财务数据并入公司报表。特别委员会的调查范围没有包括浑水报告中没有具体证据的泛泛指控。
经调查,特别委员会在“特许加盟”问题上没有发现任何明显证据支持浑水的上述指控。特别委员会收集的证据表明,新东方对其55家学校及其相关学习中心拥有所有权。新东方与21家第三方进行的品牌“合作协议”是完全不同的商业安排,没有实质影响,而且也已经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合适的体现出来。
在税务问题上,特别委员会在独立调查中没有发现任何明显的证据支持浑水的上述指控。
特别委员会了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司财务部正在评估新东方将VIE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数据并入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因此,特别委员会对这一情况的调查也将持续。
新东方将在关于VIE可变利益实体的问题上继续配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同时,新东方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12b-25表格,以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自动延缓提交新东方按20-F表格准备的2012财年年报(新东方的财年于5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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