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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快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 绩差股再无藏身之处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同时,辅以退市制度的有效执行,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再无藏身之处,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意识,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提高创业板整体质量。

  继2012年4月1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深交所于4月20日晚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规则》,且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许久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此次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将社会各界对2011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纳入其中,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退市标准得以丰富,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增加了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追溯调整权。暂停上市标准中,除“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外,增加了“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终止上市标准中,新增了“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对财报追溯调整权的增加提高了财务造假的成本,为企图通过造假上市的后来者敲响了警钟。

  第二,财务违规限期不改将加速退市。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新规明确指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此新规的提出加大了财务违规企业的退市风险,已上市企业拖延披露遭退市绝非儿戏。

  第三,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杜绝以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新规中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条件,要求企业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另外新规还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从而杜绝企业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同时,辅以退市制度的有效执行,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再无藏身之处,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意识,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提高创业板整体质量。有序进退的资本市场的形成才能实现资源最终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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