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PE行业的监管问题,监管部门依然未能有实质性的结论和政策出台,而监管机构之间态度和方式存在争议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秘密。而11月14日,证监会官员称,针对国内PE的监管,已经与国家发改委达成基本的共识,但发改委的相关官员则未能有确切的表态。
11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对PE行业的监管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对此,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表示,目前证监会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在对PE的监管方面已经逐渐达成一些共识,其中包括对行业监管的诸多方面基本原则。
祁斌认为,对PE行业的监管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监管有成本,社会要支付成本,对于行业来说也是成本,不适度的监管、不合适的监管可能对行业发展并不能起到好的引导作用,甚至还会扼杀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PE行业进行监管也很难界定。
“为此,如何对PE行业监管,证监会研究中心一直在思考,发改委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在一些方面的内容上已逐渐形成共识。”祁斌称,比如对于PE行业的监管要体现四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一些已有的操作经验,把握平衡,尽量想办法规范行业,避免风险的发生。二是宜粗不宜细,暂时想不清楚的问题不要去规定,先解决已经想清楚的问题。三是赋予PE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应该对等,不管是注册制还是审批制,在对机构进行牌照管理、赋予它公信力的同时必须要有对违规的监督和惩罚手段。四是要加强PE机构对监管机构和其客户的信息披露。因为PE行业不是一个公共市场,因此信息披露将集中在反欺诈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人员资质的认证等内容上。至于对于投资者的管理,祁斌认为,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也可以借鉴。
而在同一场论坛上,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则未对证监会官员有关两个监管机构达成共识的情况有确切的回应。
刘健钧的观点则是,一是,PE基金只宜适度监管,不能当做公开的投资基金来监管。“因为PE基金都是老练的投资者,他自己有鉴别风险的能力。PE基金运作的全过程,也很难导致这种外部性的金融风险。”二是应该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二者运作机制相差巨大,“是不是可以像证券基金一样,非要发一个牌照,考试通过了,你就可以来搞这个了。我可能觉得这个要区分开来。”刘健钧称。
而刘健钧也首次阐述了发改委财经司对PE监管的基本立场,“现在我们司在徐林司长的带领下,我们通过反思,终于认识到还是只能对PE创投实施适度的监管,就是16字: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