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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控股公司应架几层为最适选择?

就操作面及考虑中国法令的特殊性而言,单架设一个控股公司,其实不能达到笔者在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七个项目的大部分功能,但绝对不是层次越多、或越复杂越好。操作架构虽可千变万化,但终究万变不离其宗,操作者只要能掌握其理念,就可以根据各种运用目的,做出各种适当的变化。

   (续)就操作面及考虑中国法令的特殊性而言,单架设一个控股公司,其实不能达到笔者在*篇文章中提出的七个项目的大部分功能,但*不是层次越多、或越复杂越好。操作架构虽可千变万化,但终究万变不离其宗,操作者只要能掌握其理念,就可以根据各种运用目的,做出各种适当的变化。以下我们以举一个基本的操作例子(如图1),来说明一个中国企业(3X公司)规划将来在境外上市的基本架构(但去年8月8日公布的有关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使这一操作方法短期内出现障碍)。假设该企业将接受外资创投以美元投资参股,则:

    规划前:3X公司创业大股东A(50%)、B(20%)、C(20%)为中国境内居民,其规划前的境内持股形式如图1:

pic111.jpg

    规划作法:公司大股东(创业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模式到国外设立控股公司

      1.以个人名义依国内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2.大股东取得其它国家公民身分,如模里西斯等中美洲国家。这些国家取得公民的标准相当低,且取得过程耗费的时间不长。

      3.利用具有其它国家公民身分的亲友为人头,或请中介公司代为寻觅适当人头。但这种作法具有相当的风险。一来可能要面对亲友或人头反噬的风险,二来与《境外投资外汇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与罚责,以及《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控股公司的最终权益受益人及股权架构都必须诚实披露的要求相抵触。虽然这种做法是“不告不宣”,而且寻找安全且无关系的人头也不是问题,但却隐藏着违法的风险。规划后如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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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分析:

    未来所有境外投资人(包括AAA 创投公司在内)若要实现退出,只要直接出售其在2.5X的股权即可。若在其它国家的操作此项股权架构流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免税并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所得资金可以进行其它再投资之资本重复使用,且对境内公司持股的稳定性不会造成影响;但在中国,因一般情形下有强制性汇回利润的规定,这样的目的恐较难达成。

    相反地,当只架设一层控股公司时,境外投资人因出售2X股权时,实质上会造成境内公司(3X)股权的变更,不仅无法达到前述效果且必须适用于三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法令规定的约束;境内公司还应该办理登记相关变更事项。举例来说,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即间接影响了境外投资者退出操作的灵活性。例如,第2条规定:…除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它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它受让人转让股权…以外,…除非外方投资者向大陆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5条)。

    同理,如果未来企业股东或投资人想要进行一项境外的转投资或其它用途,只要在2.5X下再设一个新的境外控股公司(2.1X)即可,如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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