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子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子基金设立方案的相关配套材料完备;
(二)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产业投资子基金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子基金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得控股被投企业;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
(四)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实缴出资资金总规模的50%;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且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
(五)子基金设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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