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出资合作,发起人原则上应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注册地、注册资本及登记监管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原则上应在北京市注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在创投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完成登记。
(二)管理团队
1.管理团队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企业投资管理活动,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投资或从业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发起人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如发起人为新成立创业投资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内,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
共同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在重点投资行业领域对中小企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
子基金应具有明确的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管理团队、管理制度等,具有深入的行业分析和投资策略,有丰富且真实有效的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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