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
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二)子基金普通合伙人须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关联方。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原文链接
(一)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二)子基金普通合伙人须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关联方。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