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仟共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i) 不低于国仟共赢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70%的资金投资于“千人计划”创业企业;
(ii) 国仟共赢对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国仟共赢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不小于人民币500万元;
(iii) 国仟共赢不得投资于博彩业、烟草种植及加工业;不得投资于使用童工或虐待动物的项目;并不得投资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范、违背国仟共赢社会责任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iv) 国仟共赢不得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载体;
(v) 国仟共赢不得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
(vi) 国仟共赢不得投资房地产;
(vii) 国仟共赢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但是本合同所述证券类业务投资/证券类产品不包括国仟共赢在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从非散户手中购买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但上述对已上市企业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仟共赢认缴出资总额的15%;
(viii) 为实现有限合伙利益的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短期国债及其他评级在AAA级以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但普通合伙人在将前述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用作临时投资时,不应影响国仟共赢的项目投资,如因临时投资致使国仟共赢项目延误并对国仟共赢造成损失的,则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