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飒姐团队突然接到北京某金融行业高管电话,电话中老友情绪焦急,细问下才知道,其公司的一位基层业务人员,因客户涉嫌非法经营罪,已经被江苏省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更令人震惊的是,某不明身份却自称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人,通过电话明确向公司提出“要求”:承认与涉案客户的所有合作款(约6000万元)均为该客户的非法经营所得,并主动将该笔钱款作为罚没款,打入指定账户中……
从江苏到北京,跨越1000公里的距离,足以称其为“远洋捕捞”。
一、为何“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大爆发?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事多钱少是当前现状。
根据我国财政部6月发布的《2024年5月财政收支情况》可以看到,我国地方政府收入受土地出让情况影响,下降非常严重:“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14874亿元,同比下降12.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2810亿元,同比下降14%。”
因此,开源节流就成了大部分地方政府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如何实现开源节流呢?增加非税收入成为大部分地方政府的选择,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2024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显示,我国今年1-5月非税收入16450亿元,同比增长10.3%。
目前来看,撑起各地政府非税收入大头的,当属“罚没收入”一项。所谓“罚没收入”一般指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根据澎湃研究所的数据,2024年我国绝大部分万亿级城市的“罚没收入”出现暴增现象,其中烟台、青岛等城市甚至出现了惊人的120.20%、72.97%的增加,实在是触目惊心,与企业家们对“远洋捕捞”型趋利执法数量暴增的体感一致。
二、“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的“鱼”和“网”
办案是有成本的”一位与飒姐团队律师相熟的某地经侦大队队长如是说。因此,“远洋捕捞队”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其在选“鱼”的时候,需要仔细研究,精挑细选后再下手。根据飒姐团队的办案经验,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对象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一)大部分的“鱼”为民营企业
在飒姐团队处理的大部分趋利性执法案件中,受害的以私企占大头。由于国央企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大部分的国央企与当地有着较好的共生关系,异地执法的阻力极大,撒网捞不着鱼还只是亏了本,一不小心还可能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因此,大部分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都会避开国央企及其下属的公司。
民营企业相较国央企,抗此类风险的能力就差了很多,具体情况就不展开说了,前不久江浙新某集团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二)大部分的“鱼”是互联网相关企业
挑互联网相关企业抓的妙处,就在于此类企业往往把生意的触角伸向了我国的每一个角落,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有其生意的足迹。为有效打击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规定极为宽泛:“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以及犯罪结果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如此一来,办案机关极易通过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线条,找到管辖与本地相关的连接点,进而建立起刑事管辖权。
(三)企业经营的业务存在灰色部分
虽然“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令人不耻,但举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捕捞的企业大部分情况下所经营的业务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不是那么合规的灰色部分。
以飒姐团队处理最多的币圈趋利性执法案件为例,我国监管机关在2021年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9.24通知的级别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置法”,将违反9.24通知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大量币商、加密资产平台违反9.24通知进行加密资产兑现、ICO等行为,依然为“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提供了大量机会。
三、遭遇“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怎么办?
近期,网传杭州某基层派出所发布的一则《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公告引发舆论热潮,飒姐团队虽无法求证该公告的真实性,但从民众的点赞数量上看,能发现天下苦“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久矣。
实际上,趋利性执法一直都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禁止的行为。早在2020年6月3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又在2021年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严令禁止以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的行为。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为大家讲一讲,遭遇“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的应对之策。
(一)异地公安直接上门办案,马上报警处理
企业家们首先需要明白一点:异地公安如未在本案公安协助下直接上门实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属违法办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因此,如果企业家面对异地公安机关直接上门办案的情况,可以第 一时间报警处理,并以合法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第 一时间联络专业律师团队,核查异地公安管辖权并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自查、论证
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是异地公安侦办刑事案件的前提,而大部分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连接点极为薄弱,甚至存在没有连接点、根本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存在。
因管辖权的判断较为专业,飒姐团队建议企业应当第 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尽早核查异地公安管辖权并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自查、论证。这样一来不仅能尽早将外地公安机关无管辖权或企业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固定下来,还能在第 一时间向本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求助,要求对外地公安机关办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遭遇异地公安直接要求企业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大胆说“不”
飒姐团队提示,公安机关仅能冻结涉案公司、人员的财物,而不能直接划转,异地公安要求企业将资金划转至其指定账户的行为属违法办案。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涉案人员、企业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以划转、转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扣押。”
在前文提到的《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也规定:“……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四、写在最后
企业家苦“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久矣,说实话,不久前火爆律师圈和企业法务圈的税务学习热、税务普法热本质上也是受“警税协作执法”“倒查30年”等不知真假、不明真相的情况所致。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所伤害的绝不只是少部分的民营企业,这种行为所创造出的执法、司法的模糊性和不可预测性,将会对于整个市场信心造成打击,从而摧毁我们多年来所建立起的、对法治的宝贵信仰,这是得不偿失的。
作者介绍:
肖飒律师团队,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牵头,在数字资产、数据合规、金融科技等民商事业务领域,以及刑事合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网络安全犯罪等刑事业务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团队负责人肖飒,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仲裁员,擅长数据合规、数字经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金融科技领域法律服务,曾代理国内NFT第 一案二审、河南村镇银行系列案件,并为大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业务合规、金融创新业务合规法律服务。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等职务。荣登2023《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律师》推荐名录、2024《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年度客户精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