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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民营企业反腐败与合规制度的新构建

2024-12-26 17:32 互联网

文/ 李红新律师、杨光律师

摘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斗争采取了持续高压态势,不断优化对国有资产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国有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内部治理挑战,如监督机制不足、合规制度滞后等问题,这些内部缺陷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民营经济不仅不能弱化,更应不断壮大,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这一重要论断为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回应政策要求,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文旨在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民企内部腐败入刑的基础上,分析民营企业反腐败的现状和深层原因,以此为民营企业有效运用新法新规赋予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反腐;合规制度

一、立法背景与变化

(一)立法背景

实践中,民企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频发,不利于民营企业长远健康发展。《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民企内部的腐败舞弊风险集中在企业的销售和采购环节,常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侵占资产、收受贿赂和回扣、故意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将正常能够给企业带来利润的交易转给他人等等,并且此类行为往往相伴发生。[2]

然而,现行刑法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背信犯罪(即《刑法》*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尽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能在一定程度上覆盖部分民企腐败情形,但对于那些更为隐蔽和复杂的利益输送手段,如员工通过私下设立的同行业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以截取原企业商业机会的行为,传统罪名体系则显得力不从心。[3]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例指出,此类行为因主体资格不符而无法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揭示了现行法律在规制非上市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方面的不足与空白。[4]因此,亟需针对此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弥补立法缺憾。

(二)立法变化及特点

《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民企内部腐败问题,显著扩展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适用范围,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的双重突破。

1. 行为主体的扩张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三个罪名的条文各增加一款,将三种行为的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扩张到民营企业,确保了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此举不仅回应了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也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等重视。同时,为避免过度刑事干预,修正案明确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提,强调需考虑相关前置法,特别是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管忠诚勤勉义务的细化规定,对于未造成实质损失甚至带来企业收益的行为,视为民事纠纷处理,从而平衡了刑民界限。[5]

2. 行为类型的扩张

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新增了“接收/提供服务”作为犯罪类型,紧跟市场经济服务化趋势。服务交易的无形性与价格弹性形成较大的谋利空间,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通过此次调整,法律得以覆盖更多隐蔽的腐败手段,如虚报服务费用等,契合民企内部腐败治理的现实需求,增强了罪名的现实适用性和打击力度。

(三)立法变化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挑战与机遇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过,标志着民营企业在法律层面与国有企业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地位,此举不仅完善了法律体系,更为优化整体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这一变革亦对民营企业提出了更为严苛的内部治理要求,特别是在管理经营能力与风险防控层面。对于那些管理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有限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尚未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的企业而言,这场变革无疑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可能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面临巨大的冲击,甚至遭遇生存危机。[6]

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规制框架,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双轨制””转变为“单轨制”,是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响应反腐大势和推动企业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促使中国企业摆脱过去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向规范化、透明化转型,清除灰色地带,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铺平道路。[7]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与实施是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合规经营与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民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加强内部治理与合规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我国民营企业的反腐败需求

(一)民营企业腐败问题的严峻现状

1. 全链条式腐败的广泛渗透

在当前的民营企业运营环境中,腐败问题如同一股潜藏的暗流,广泛渗透于各个业务链条之中,从采购、销售、财务管理到招投标、人事管理等关键环节无一幸免,形成了所谓的“全链条式腐败”。这一现象不仅揭示了腐败行为的普遍性和多样性,更凸显了其在民营企业内部的根深蒂固。除了常见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外,一些企业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还利用职权之便,通过经营同类业务、进行亲友间的不当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健康肌体,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2. 新兴行业腐败的高发态势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金融平台、支付服务及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这些新兴行业在享受资源集中和利益空间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内部腐败犯罪的高发挑战。由于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从小微规模起步,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和管理模式却相对滞后,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资源的密集性和利益的巨大诱惑,使得一些从业者难以抵挡诱惑,进而踏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3. 反腐维权的艰难困境

面对内部腐败的严峻形势,民营企业却常常陷入控告难、立案难、取证难的被动局面。腐败案件往往与复杂的股东纠纷、债务问题交织在一起,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给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刑民交叉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使得案件处理更加棘手,如何准确界定刑事与民事责任,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同样也让民营企业事前合规机制难以构建和奏效。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刑事手段作为支撑,民营企业在反腐斗争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二)深入剖析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根源

1. 治理结构缺陷:先天治理能力不足

相较于国有企业成熟且完善的治理体系,众多民营企业仍显稚嫩。这些企业普遍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撑,家族式管理模式盛行,导致企业产权界定模糊,股东权利高度集中,企业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往往混同不清。在此情境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核心治理机构的决策与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了治理结构的显著缺陷。[8]这种治理上的不足,为内部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 管理机制疏漏:制度不完善之殇

受限于规模、资金及管理资源的局限,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往往过于追求市场扩张与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这种“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在企业日常运营中表现为公章管理松散、财务报销流程不规范、资金流动监管缺失等诸多问题。[9]这些管理机制的疏漏,不仅削弱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更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合规建设滞后:监察力度不足的挑战

民营企业在组织结构设计上普遍较为简单,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往往滞后于业务发展需求。缺乏专门的合规部门与有效的监察手段,使得企业对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现与应对能力大打折扣。即便收到腐败举报线索,由于取证困难及顾及企业形象等因素,企业往往倾向于私下解决,这无疑降低了腐败行为的违法成本,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

4. 法律保护短板:刑法关注不足的困境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刑法领域,未能获得足够的重视与保护。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上明显偏弱,几乎成为了法律保护的盲区。此外,由于民营企业腐败案件多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公安机关在资源配置与观念认知上的局限,进一步加剧了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救济的难度。这种法律保护的不足,使得民营企业在反腐败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民营企业反腐败制度的新构建

(一)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治理体系

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框架,它决定了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决策过程及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在反腐败工作中,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能够防止权力滥用,还能提升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在于产权清晰。明确界定企业产权,确保企业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的有效分离,是防止腐败的*道防线。这不仅能减少因产权模糊带来的道德风险,还能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明确产权归属,分离企业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运作与有效监督。[10]企业应进行全面的产权登记,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清晰了解企业的产权结构。

2. 引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引入,可以有效制衡内部人控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凭其具备专业背景和独立地位,为企业带来外部视角和客观判断,避免家族式管理带来的权力集中问题。

对于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应当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选聘标准,优先考虑具有行业背景、管理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候选人。同时,清晰界定其权责,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职责、权利及考核方式,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3. 不断优化治理结构

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决策过程透明公正,同时强化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定期评估并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确保治理机构的成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有效发挥决策与监督职能。例如,定期会议与报告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大决策事项,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提前向所有相关方披露信息,征求意见,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定期对企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11]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流程

在民营企业反腐败的斗争中,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内部流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不仅关乎企业的日常运营效率,更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防范与惩治。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民营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全面、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付、报销审批、成本控制等流程,确保每一笔财务支出都有明确的依据和审批记录。同时,实施定期的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资金被挪用或侵占。[12]

第二,公章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和保管责任。对于重要合同的签订和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公章,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采购与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建立供应商评估与准入机制,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谋利。同时,明确销售政策,防止销售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通过优化采购与销售流程,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空间。

第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流程,确保员工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行为。

2. 强化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防范内部腐败的重要屏障。完善内控体系应当建立如下机制。

*,不相容职务分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担任,以减少舞弊和错误发生的可能性。[13]例如,出纳与会计职务应分离,采购与验收职务应分离等。

第二,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程序。

第三,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同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加强员工培训与考核

进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新入职员工和关键岗位员工,要进行重点培训和考核。另外,将合规表现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于遵守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腐败行为。

(三)加强合规建设,提升监察能力

在民营企业反腐败的制度构建中,加强合规建设与提升监察能力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不仅关乎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外部形象和长期竞争力。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背景下,对民营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设变得更加重要,是有效管控内部腐败、降低企业涉刑风险的必要举措。

1. 设立专业合规团队,明确职责范围

专业合规团队的核心作用:企业应成立由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合规团队,专门负责合规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及改进工作。团队成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迅速识别企业运营中的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合规团队应明确其在企业内部的角色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规手册、开展合规培训、审核业务合同、处理合规举报、进行合规审计等。通过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合规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2. 针对“背信”“渎职”的刑事合规优化方案

关于民企、外企等非国企人员所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等背信和渎职行为,由于此前刑法中尚未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企业在设置刑事合规制度时,往往并没有将这些行为纳入刑事风险防范制度中。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企业需特别注意增加合规风险识别准据。根据修正案针对非国有企业人员增设的新罪名,企业及企业人员应当首先结合刑法规定,对企业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合规风险识别和审查。[14]

3. 建立高效的合规举报与调查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热线、举报邮箱等,方便员工和第三方随时随地进行合规举报。同时,应确保举报渠道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收到的合规举报线索,企业应迅速响应、及时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查实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 强化合规培训与意识提升

开展多层次合规培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员工,设计有针对性的合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涵盖企业合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方面,旨在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企业内部的合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合规要求,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良好风尚。

四、律师在民营企业反腐败制度构建中的作用

(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建议

1. 解读法律法规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首要任务是深入研读并准确理解修正案中的新增条款和修订内容,特别是与民营企业反腐败相关的部分。律师需要将这些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于理解的语言,向企业解释新增罪名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通过定期的法律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全面掌握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15]

2. 风险评估与防范

律师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对企业的反腐败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这包括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挑战。在此基础上,律师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风险防范策略,包括建立合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监督审计等。同时,律师还应协助企业制定应急响应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反腐败调查和处罚。

3. 合规制度建设

在民营企业反腐败制度具体构建中,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合规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反腐败政策、程序和指南,明确企业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规报告和问责机制等。律师应确保合规制度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适应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同时,律师还需协助企业对现有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有效可行。

(二)参与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

1. 合规培训

作为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企业的合规培训工作,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提供系统的反腐败合规培训,使合规培训更加高效。培训内容应涵盖反腐败法律法规、企业合规政策、案例分析等方面,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律师可以通过线上课程、线下研讨会、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确保培训效果的*化。此外,律师还应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培训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文化建设

在推动民营企业反腐败文化建设上,应协助企业树立诚信、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将合规经营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可以通过参与企业文化宣传活动、组织合规论坛等方式,传播合规理念和文化价值。同时,律师还应鼓励企业高管和员工积极参与反腐败文化建设活动,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这种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合规水平,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析,深入探讨了其对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影响。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深知这一法律修订不仅是对民营企业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推动。展望未来,民营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将迎来更加公平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需直面更高的合规要求。因此,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应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企业精准把握法律变化,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有效防控刑事风险,在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共同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注 释

1.参见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2.张远煌:《〈2023 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下)》,载于《法治日报》2023年7月第11版,第32页。

3.张明楷:《刑法修正的原则与技术——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完善》,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5期,第5页。

4.参见(2016)浙0191刑初248号判决。

5.刘艳红:《犯罪圈均衡化与刑罚轻缓化: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发展方向》,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第21页。

6.刘艳红:《轻罪时代我国应该进行非犯罪化刑事立法——写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颁布之际》,载于《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第27页。

7.贾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载于《法学》,2021年第5期,第17页。

8.贺小刚:《基于本土非正式制度视角的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研究——评〈中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差序格局与利他行为〉》,载于《南方经济》,2023年第4期,第38页。

9.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46页。

10.王志祥:《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贯彻与刑法修正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思考》,载于《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第8页。

11.张义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第78-83页。

12.王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71页。

13.肖怡、赵时仑:《民营企业“损企肥私”行为入罪路径的体系化解释》,载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14.刘仁文:《刑法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最新发展与司法适用》,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第19页。

15.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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