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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交了车,拼多多也不算赢

特斯拉没有“服软”,拼多多补贴成功,消费者最终提车,看似大好结局背后是双方矛盾并未解除。

特斯拉 vs 拼多多这出大戏,从上周末一直演到现在,终于有了一点落幕迹象。

新浪财经报道,周二 8 月 18 日夜,那位提车被拒的武汉车主在拼多多和宜买车(“团购特斯拉”实际销售主体)协助下,成功提车并已上险。然而紧接着事件反转,特斯拉中国对外事务副总裁转发一特斯拉员工微博表示:“武汉车主提车为假消息。”到凌晨,武汉车主又通过其他媒体称确已成功提车,使用了拼多多的 2 万元补贴,但购车用的是家人账户。

(提车事件反转)

特斯拉没有“服软”,拼多多补贴成功,消费者最终提车,看似大好结局背后是双方矛盾并未解除。这标志着特斯拉铁腕定价权的沦丧吗?不是。这是拼多多式补贴营销的胜利吗?也未必。

拼多多没错?

众所周知(哪怕原本不是众所周知,现在应该也众所周知了),特斯拉以 100% 全自营渠道成为了汽车行业中的特例,打破了常年以来生产厂商、区域经销商、4S 店这条利益链,也随之获得了对自家产品定价权的牢固掌握——直到此次拼多多事件的发生。

拼多多对特斯拉*定价权的挑战,是特斯拉奋起反击的背后缘由,却不是解决这一事件的关键点。

原因很简单:这是一个商业规则问题,却不涉及违法违规。很多舆论也指出了这一点:未经授权,不代表不得销售。“授权经销商”相当于厂商发的一块牌匾,证明该经销商是受厂商认可的“朋友”;但没有这块牌匾、未经“朋友”认可,你依然可以“不经授权”地卖它的商品。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只有品牌方的“朋友”才能卖它的货。

拼多多也好,宜买车也好,即便未经特斯拉许可授权,只要没有欺骗消费者“自己可以代表特斯拉”之类,那么在自家平台上卖特斯拉汽车并不违法。自家平台当然可以自主定价,“补贴 2 万元”也没有违法违规,只要拼多多乐意,补贴 27 万元全款都没问题。

然而有一个实际到不能再实际的问题是——你卖的车,从哪儿来呢?

这也是拼多多百亿补贴至今,*次真正碰壁的原因。之前拼多多卖 iPhone、卖海蓝之谜、卖 AMD 的 CPU,尽管屡遭品牌方抵制,依然能够照卖不误。因为拼多多补贴的那些拼多多平台商家(类似这次的宜买车),本来就有渠道拿到 iPhone、拿到 LA MER、拿到 AMD。iPhone 又不是只在苹果自营店才有,品牌方再怎么心急火燎,除了发声明警告消费者之外别无他法,眼看着拼多多十亿补贴贱卖自家产品。

然而这一次,当拼多多开始卖特斯拉,终于出现了问题:除了特斯拉自己,谁也拿不到车啊。上海工厂开下来的每一辆 Model 3,通通都是发往全国各地特斯拉直营店,一辆也漏不到外面去。拼多多再怎么补贴,最终到了提车的时候,还是必须找特斯拉公司本司。

有什么绕路的办法呢?没有。假如拼多多/宜买车先用自己的身份(或找第三方个人)买下 Model 3(再转给真正的消费者),*次交车必然是顺利的,但对于真正的消费者而言就成了二手车。当初宣传的可是新车(默认),哪怕这个“二手车”一公里都没跑,也是构成了严重消费欺诈。

消费者和拼多多可并不是利益共同体,仅仅是就“补贴 2 万元”这一细节有共同意愿,“二手车欺诈”对于消费者的潜在利益可比这 2 万元高多了,更何况还有外界无数双眼睛盯着。所以哪怕消费者自己口头乐意,按照消费参与者“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拼多多不会也不能冒这个险。

正是由于特斯拉销售渠道全自营、不给外界留一点机会,才使得拼多多百亿补贴在这里遇阻,否则压根不会有这事儿。

特斯拉也没错?

整个事件中,对特斯拉最不利的一面是:客观上拼多多方面、特斯拉、消费者,是三个互相独立的利益个体,然而拼多多已经将消费者争取到了自己这一边。

所以我们看到,在特斯拉最初发布的声明中,强调“支持因拼多多团购活动误导而无法提车的消费者维权,将尽所能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维权,指的是让消费者去找拼多多维权。此举意图明了:特斯拉希望把“第三方”消费者,从拼多多“那边”拉回到自己“这边”,坑了你的是拼多多,不是我特斯拉。

但大腿没能拧过胳膊,所有人都注意到是特斯拉不把车交付给消费者,却忽略了消费者的钱是付给了拼多多。别打岔,谁都知道特斯拉最终也能得到消费者的那 25 万元,还外加拼多多补的 2 万元,但收消费者钱的终究是拼多多,不能在这时将拼多多与消费者捆绑为共同体。“谁收了你的钱谁负责”,这似乎也有道理。

但从合同角度呢?确实消费者自己钱包里的钱,并没有直接进特斯拉的银行账户,但买卖合同是双方签的啊。这位武汉车主自己也说,他是“直接与特斯拉签的合同”,所以“是特斯拉的责任”。这话没什么毛病,“谁收钱谁负责”是社会常理,而“谁签合同谁负责”优先级更高。

这里就来到了整个事件最后的关键点:拼多多代付款,究竟构不构成转卖。

(图:@小特叔叔)

自始至终,特斯拉抱住不撒手的理论依据,是销售合同中那条“不得转卖”。按照常理,我买车,有人帮我付款,本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充足的客观证据和社会共识,表明代付款的一方与我并无任何私交,并且其代付款行为显然是为了商业利益,这算不算“事实转卖”呢?

转卖,在以往的理解中,一定是买卖双方中间的第三方,先有买入再有卖出。但在这个案例中,拼多多与消费者本人并无任何私下关系。且拼多多身份是一家销售服务机构,代消费者付款的动机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拼多多也没有任何先使用这辆车、再交付给消费者的意图和可能(否则就会变成二手车问题)。

说不是转卖吧,这相当于把“先买入再卖出”的两步过程,省略为了“代付款”一步;说这是转卖吧,又确实不符合过往对于“转卖”二字的传统界定标准。假如真有机会对簿公堂,这应该是争论的焦点。

扩展一下,反过来理解:

  • 假如拼多多直接将 2 万元补贴款转给消费者,消费者自行找特斯拉付款签合同,特斯拉便不占任何理(但拼多多不太可能这么做,因为补贴款给到消费者,拼多多未必能对用途有约束力,消费者爱买啥买啥);

  • 假如拼多多先与消费者签订补贴协议,由消费者垫付全款后持凭证来找拼多多“报销” 2 万补贴,特斯拉也不占理(但拼多多也不太会这么做,因为付款时直接减去补贴款,与先垫付后补贴,对于消费者而言意义是不同的,对拼多多来讲营销效果会打折扣);

  • 假如付款的不是拼多多,而是消费者本人的亲友,有充足理由表明双方无利益往来、付款方非商业机构、代付款行为非销售目的,那么这种代付款可以被轻易解释为赠予,而绝不可能构成转卖,特斯拉自然没话说(拼多多显然不是……)。

  • 谁都没错?

    拼多多没错,特斯拉没错,消费者更不可能有错,大家都没做错,那整个事情怎么会出岔子?

    虽然拼多多之于特斯拉确实没错,但拼多多之于消费者,或许有未尽足义务之嫌:它承诺了自己实际上并没法保证的事,车终究在特斯拉手里,需要消费者自己去处理,这间接导致消费者没能顺利成交。整个事件,请不要忘记这是一桩三方关系,并不是“拼多多+消费者”与“特斯拉”两边的矛盾。

    在拼多多看来,自己补贴消费者,在特斯拉处应该畅通无阻。拼多多似乎忽略了特斯拉买卖合同中禁止转卖的条款,或者说过于自信能轻易在法理上说服特斯拉。

    假设特斯拉真的必须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拼多多得到了什么?特斯拉这几天的种种动作,真的是因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满满?虽然我们认为特斯拉拒绝交车,是能代表现代商业社会规范的,但合同中“转卖”条款确实不够清晰,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确实不足以提供支持。真的诉诸法律,特斯拉其实赢面并不大。

    即便特斯拉最终落败,它现在的行动越多,挣扎的时间越久,消费者未来对于上拼多多买车就会越嘀咕。更不要说,对于特斯拉这样的全自营渠道而言,在此事之后增加各种条款限制来防止拼多多事件再次发生,并不是什么难以实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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