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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奋人心!国务院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税收支持政策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地方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吸引企业、资本入驻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此次国务院表态维持了地方此前的税率优惠,同时还回应了近期有关税收、社保的多个问题,可以极大的缓解市场近期出现的焦虑情绪。

  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最近一段时间在创投领域掀起的税率讨论敲下了定音锤。

  9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8月底,部分创投机构收到了来自税务稽查部门的通知,要求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一些地方创投机构长期按照20%的税率缴纳。

  一位杭州创投机构的合伙人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如果按照35%的税率进行征收,即使不计算追缴的部分,也会对创投机构的运营带来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在目前创投机构普遍出现的募资难现状下。

  这一缴纳税率的变化引起了创投领域的广泛讨论,一些协会开始尝试与政策层就税率标准进行沟通。8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出通知,开始在行业内征集已经接到税务部门征缴通知或单据的机构,同时表示正在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和相关部门沟通。9月5日,中国并购工会秘书处也在北京组织召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制基金征税政策”指导意见的专题座谈会。

  两种税率的差别在于缴税所以依据的政策以及地方的创新扶持政策上。

  35%税率是依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000年分别颁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后者规定: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即指代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

  20%税率则来自于各地方政府自2008年来出台的各项创投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北京、上海等多个核心城市。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俏彬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地方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吸引企业、资本入驻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此次国务院表态维持了地方此前的税率优惠,同时还回应了近期有关税收、社保的多个问题,可以极大的缓解市场近期出现的焦虑情绪。

  此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还涉及了个税、社保的多个方面 。

  在个税方面,会议要求要在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在社保方面,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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