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司法部《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影响,港股教育集体重挫。有分析人士表示,港股教育公司主要依赖外延并购来提升盈利能力,因此第十二条等于将港股教育公司未来增长的路径掐断。
亿欧8月13日消息,上周五晚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是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条例。
有分析人士表示,港股教育公司主要依赖外延并购来提升盈利能力,因此第十二条等于将港股教育公司未来增长的路径掐断。
今日一早,在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便集体重挫,宇华教育、新高教集团、中教控股跌超20%,中国新华教育、希望教育分别跌17.49%,16.67%。中教控股盘中跌幅*达33%,宇华教育也一度跌近30%。
对于在港上市内地教育股集体重挫,中教控股也作出了回复:
一、《送审稿》之后,是否民办高校会更倾向于选择营利性?
是的。
《送审稿》释放出了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进行区分的积极信号,为营利性学校享受税收和土地优惠创造了法律基础,预计后期中央和地方政府会出台更多具体给予营利性学校优惠的政策。
预计随着针对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措施的出台,以及选择营利性后学费进一步提高的预期,营利性这一选项对民办学校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
此外,选择营利性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例如高校)的专有权利,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K9学校)则没有选择营利性的机会。
二、选择营利性是否对大幅降低学校利润?
不会。
选择营利性后,支出方面主要是税收和土地的影响:在税收方面,公司在所有收购的模型计算中已经按照WFOE税率进行了税收扣除,并以此为税后利润基础进行估值(即使学校原本作为非营利性学校并未交税);
在土地方面,公司同时有划拨、出让和租赁性质的土地,其中划拨用地可能需要补缴和出让土地之间的价差,而因为(1)即使是出让土地,通常也是限制在教育用途,所以土地价值远低于市场水平;(2)预期地方政府会出台优惠的地价措施;(3)出让土地如按照40年使用期进行摊销,每年增加成本有限;(4)与划拨性质的土地不同,出让性质的土地可以在市场交易,因此学校将能够享受到土地增值。
在收入方面,预计转为营利性后学校有进一步提高学费的空间。所以整体来看选择营利性对于学校利润影响有限。
三、是否会影响公司今后的收购?
将利好公司今后的收购。
《送审稿》第十二条不会限制公司的收购能力,因为(1)该文件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并不一定按此生效,如果不按此生效,不影响收购;(2)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前,因为还未实施,不影响收购;(3)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后,因为文件对于营利性学校没有任何收购限制,因此对营利性学校而言,不影响收购;(4)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后,在合理的架构和服务协议之下,有空间避免被作为集团化办学而受到限制,对于非营利性学校而言,不影响收购。
《实施条例》(如按《送审稿》)正式生效以前,我们预计会有更多学校选择出售,以及选择注册为营利性,这将增加一级市场并购的供给。而同时我们预计《实施条例》将给还未上市的公司带来一定的上市的困难,这将减少一级市场并购的需求。因此预计市场将有更多的整合机会,一级市场的行业整合将进一步加速。
同时,《送审稿》新增了禁止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于公办学校退出民办学校办学的态度,现有的无独立运营条件的独立学院将面临独立运营的要求,将增加独立学院转设为纯民办学校的机会。
现阶段许多无独立运营条件的独立学院的办学设施和学校管理落后,这些独立学院转为纯民办学校后办学条件将得到重大改善,对学校、学生、教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有益的,我们预计独立学院的转设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行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四、中国民办教育行业的未来会是如何?
非义务教育阶段(如高等教育)的民办教育市场活力将进一步被激发,投资价值进一步显现。
义务教育阶段由于涉及到政府责任、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国家主权等一系列因素,政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态度一直以来都是强有力的控制和主导,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送审稿》(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中显示的十分清楚。而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则是欢迎甚至是依赖市场力量。
学生和家长们对于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高等教育能带来的巨大的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不应主要由政府投资的现实,决定了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长期重要需求,这也是政府需要依赖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民办高等教育将长期享受支持的政策环境这一事实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