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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券商IPO监管意见书新规

200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施《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5月15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自《规定》公告之日起废止《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1]33号)。

    200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施《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5月15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自《规定》公告之日起废止《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1]33号)。

    2001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规定:“证券公司报送发行股票申请时,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该监管意见书是对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的拟上市证券公司在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客观描述。”《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对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次证监会新出台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做了修改和调整,强调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的必备文件之一,并对证券公司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说明材料需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相比,《规定》主要有下列变动(见表1):

    1. 在规范对象上,《规定》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对监管意见书的内容规定改为对证券公司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需提交的材料内容的规范。

    2. 在规范内容上,《规定》突出了对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的要求,详细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公司近三年合规经营情况等,并要求公司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公司最近三年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同时《规定》删除了对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总体情况、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的适度性情况,以及对监管意见书出具程序的规定等。 

    此《规定》是自今年证监会和国务院连续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多项规定之后,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IPO相关规定的修订,业内人士普遍将此《规定》的出台视为监管机构发出的券商IPO开闸信号,并预测券商IPO的审批进程可能加快,市场期待券商IPO的高潮能在今年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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