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美向国美电器董事会发出终止函,如果公司参与增发股份认购协议未获通过,则可能要求终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之间若干采购和服务协议。国美电器董事会则认为终止协议预计未来对上市集团带来多项好处。
今日早间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2010年8月27日收到黄光裕拥有并控制的公司北京国美发来的一封终止函。
终止函称,如果国美大股东Shinning Crown提出的要求决议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没有通过,Shinning Crown则有意终止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之间就若干采购和管理安排订立的集团间协议。
而对于国美大股东Shinning Crown提出的终止协议,以陈晓伟代表的国美电器董事会则认为终止协议将不会对上市集团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实际上,预计未来对上市集团有多项好处。
以下是公告主要要点:
国美大股东Shinning Crown提出的要求决议在将于2010年9月28日举行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其有意终止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之间就若干采购和管理安排订立的集团间协议。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收到黄先生拥有并控制的公司北京国美发来的一封终止函。北京国美在终止函中表明,如果Shinning Crown提出的要求决议在将于2010年9月28日举行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其有意终止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之间就若干采购和管理安排订立的集团间协议。本公司认为,此举显示是出于黄先生欲迫使股东支持Shinning Crown要求在即将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的要求决议,旨在巩固黄先生的单一股东的权益。
不过,董事会相信,集团间协议的终止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对上市集团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实际上,预计未来对上市集团有多项好处。
黄先生要求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参与配售股份的函件
于2010年8月27日,本公司亦受到由Shinning Crown发来的要求函,邀约认购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之55%至65%股份,认购价较第三方投资者准备就余下35%至45%的新股数目所支付的每股新股平均认购价,溢价5%。
董事会目前并未就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发行新股有任何决定,因此,要求函中所述条款只可能是基于黄先生自己的推测。由于Shinning Crown是本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人士,董事会无法按要求函所提议的方式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予Shinning Crown或其100%股东黄先生或各自的关联人士。
董事会将会考虑与任何建议交易(包括将来根据现有发行授权进行的新股发行)有关的所有相关事实,以确保任何该等交易时按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而进行,而非单独考虑任何单一股东的个别利益。
终止函特别提及的协议如下:
1、国美电器零售有关公司(国美电器零售)与济南呢万盛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万盛)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的管理协议;
2、国美电器与零售昆明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恒达)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的采购服务协议(采购服务协议)
3、北京国美与国美电器邮箱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总采购协议及于2007年12月21日签订的补充采购协议。
4、北京国美与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总供应协议及于2007年12月21入签订的补充总供应协议。
北京国美表明以下意向:
如果Shinning Crown的所有提案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全部未获通过,各集团间协议将于2010年10月31日被终止。
如果Shinning Crown的所有提案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全部获通过,各集团间协议将不会被终止。
如果Shinning Crown的所有提案在股东特别大会上部分获通过但部分未获通过,北京国美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后7日内将其有关各集团间协议的意向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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