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市场化程度日深,外资以及中国境内企业为从事中国境内投资,甚至于一些个人出于财富规划的考虑,而使用境外控股公司运作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但除少数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机构、券商或大型企业,能够独力完成针对所需要的控股公司的用途来设计外,绝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甚至于专业的投资经理人对此多为一知半解或完全不清楚,而必须完全仰赖专业中介机构来规划及申请。本系列文章将分期推出,其中心议题即为探讨设立境外控股公司的操作策略,并以由浅入深的方式来说明。
不管企业设立控股公司的出发点是投资、避税,还是资本运作,本系列文章将可帮助读者了解设立境外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与与策略。此外,除针对创投企业本身投资运用外,亦可作为创投企业投资后,协助企业制定长期发展策略的参考。
租税主义与设立策略
在探讨控股公司之其它主题之前,我们应具备基础的国际租税观念。
目前中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上:对自然人课个人所得税依个人所得税法,采属人且属地主义,也就是说对中国公民之中国境内、外各项所得皆要征税或欠税追税;非中国公民则采属地主义,仅就中国境内来源所得依居留期间长短征税,故放弃中国籍取得外国护照的中国人其境外来源所得在中国是不征税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欧美国家对个人的所得税征收也多采属人兼属地主义,例如加拿大,所以中国公民一旦归化加拿大籍后,若仍有中国境内所得未合并申报,就必须注意将来有可能出现追缴及罚款的问题,且为无限期追缴。
三资企业及内资企业(含创投企业),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内资企业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课征所得税,亦均采属人兼采属地主义,对外资及内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国境内者,就境内、外所得合并征税;对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以目前外资创投企业多仅以办事处方式设立来执行投资与管理业务,尚无此项顾虑。少数本国内资创投企业亦利用境外控股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外币投资,其境外公司盈余仍须合并报缴国内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归纳出在仅单纯考虑属人兼属地的税收制度一项因素下,对外投资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是没有差异的。
特别注意的是,在笔者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意见后,认为当年度国外分公司的国外盈余是以发生基础为准,不论是否分配给中国母公司,都必须按合并报表并入计税。但若为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成立海外子公司型态,视为长期投资,在发放股利汇回母公司所在国才加以征税。这征税时点的差异看起来虽不起眼,但是却有利息与现值的观念在里面,当然是愈晚被课愈好;这也间接点出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以达成延缓征税的效果。举例来说,若甲公司为中国注册企业,并在开曼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以进行全球投资,并假设存放在瑞士银行美金利息为年息5%。若开曼控股公司可发放给甲公司一定额股利,若今年度立即发放必须课征企业所得税RMB100万元,明年度发放则将实际缴RMB95.2万元,后年再发则仅缴RMB90.7万元,以此类推,保留愈久,赚的利息愈多,缴的税愈少。想想看,对于许多毛利不高的行业,虽然公司在制造生产、进货成本、销货价格上不停辎铢必较,赚辛苦钱,例如中国拥有广大电子(装配,assemebly)产业或其它加工性质产业,若只要进行一点正确财务操作就可减少10%的税,则换算对毛利提高的贡献度会有多大,可以多养活几名员工或应付多少overhead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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