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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条款 让“快递保价”走得更远

2021-09-09 17:00 互联网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关于快递保价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诉诸法律的更是不少,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2019年11月,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客户端进行下单,将其开具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客户单位,票面金额共计40万元。邮件遗失后,快递公司客服提出赔偿1000元的意见,但该律师事务所表示,税务部门对其处罚金1.6万元,快递公司过错导致遗失邮件,故应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快递公司则认为,运单上填写的托寄物是文件而不是发票,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价规则,未保价的应按运费的7倍赔偿。

看到客户是律师事务所,可能有些人就认为是客户胜诉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寄件人未就其托寄物品选择保价,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托寄的物品是其申报丢失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从上面这个例子其实可以看到,即使是法律人士,对于快递中的“是否保价”、“如何认定货物价值”、“如何赔付”都无法厘清,就更不用说消费者了。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也多数集中在这三点,可以说双方相互在认知上的差别,导致理赔难以达成一致,从而不断引发纠纷。

然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却困难重重。首先,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快递赔付和保价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我国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体系主要的法律依据是《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对于引发纠纷较多的“保价服务”,主要是在《快递暂行条例》的规范下,依据各大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去处理纠纷。行业快速发展,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完善。这就导致了各地所参照的法律路径不同,最后判罚结果千差万别。

其次,快递公司和消费者针对赔付的认定不尽相同。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是“已付费的保价快件,物品损坏可维修的在保价金额限额内赔偿维修费用;物品全部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也就是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保价多少就要赔多少”,而快递公司则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最后,保价并非等同于保险,快递保价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而货物保险承担责任、收费或理赔的对象是保险公司,因此也不能用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对保价进行规范。更何况,即使是在保险中,也需要客户提供有法律效应的价值证明,经过评估之后多数按照实际损失赔付。

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首要步骤还是完善行业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快递大国,快递主管部门等应该要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推动法律条款的完善,或是行业标准的统一,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的“矛盾”,让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再产生对立。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导向,形成良好的氛围。

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必不可少,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相互信任才能减少纠纷。一方面,快递公司要做到诚信经营,不仅仅是要做到保价范围、收费标准的明确清晰,更重要的是通过规范服务水平来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另一方面,消费者寄送高价物品时也应做到诚信保价,提供真实有效的货物凭据,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甚至恶意骗保。建议通过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让那些不诚信的人,无可乘之机。

推动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让这一行业良性竞争、共同发展。快递行业联系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和谐。对于快递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社会关注度高、行业普遍反映的问题,建议快递管理部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正确认识快递保价和赔付,推动快递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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