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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美败诉!同档期发行《蒸发太平洋》又发《美人鱼》,片方告赢发行方

制片方和发行方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蒸发太平洋》的这次胜诉,是否能引起电影行业的一次反思?

  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一场持续两年的案件宣告落定:《蒸发太平洋》电影片方泓亮公司官司获胜,星美发行败诉。

  相信你至今仍有印象。2016年大年初一,星爷导演的《美人鱼》上映,1天破3亿,14天狂揽27.35亿,最终影片票房狂飙至33亿多,令多部同档期影片成为陪跑炮灰。

  大部分人知道《美人鱼》的发行方是联瑞影业,但有人可能不知道,星美公司也是多家保底发行方之一。

  诉讼的焦灼点也正在于此。

  在《美人鱼》之外,星美发行还与另一部电影《蒸发太平洋》片方签署了“*排他”的发行合同。而就在《蒸发太平洋》上映前夕,被星美发行要求从春节档调档至春节前的“春运档”。

  不仅如此,星美发行被指在《蒸发太平洋》宣发阶段,未进行任何路演活动,“就连首映礼都是制片方筹钱办的”。

  于是,《蒸发太平洋》的*出品方泓亮公司将星美发行告上了法庭。2018年3月13日,官司二审判决落定,星美败诉,《蒸发太平洋》片方获胜。

  时隔两年多,这场独立制片方状告发行公司的官司终于结束,在法律意义上几乎可以说是一次完胜。

  “之前片方告发行公司的案例并不多,像这样法律上完全支持的案例几乎是没有,我觉得这算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应该引起行业管理人的警觉”,此案出庭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娱乐法高级合伙人叶芳博士、律师说道。

  制片方和发行方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蒸发太平洋》的这次胜诉,是否能引起电影行业的一次反思?  

  春节档变为春运档,皆因碰上《美人鱼》?

  在影片宣发战争竞争越来越厉害的情况下,极少有发行公司敢在同一个档期主发两部影片,以避免分散精力和资源。

  举个例子,博纳影业当初也有意保底发行《美人鱼》,但由于自己出品的《澳门风云3》跟美人鱼处于同一档期,最后并没有跟和和影业等公司合作。

  而星美发行在同一档期签下两部影片的排他发行,最后,后签约联合发行的《美人鱼》成为一代票房冠军,先签约*发行的《蒸发太平洋》却落得亏损下场。

  在电影行业,大多数片方对发行方的行为选择“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很少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而《蒸发太平洋》的片方,选择了诉讼。

  铁了心状告星美的原因主要有三项:

  *,星美直至影片上映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出品方450万的前期垫付宣发款;

  第二,在签约*排他发行《蒸发太平洋》之后,又故意违约保底发行了竞争档期春节档电影《美人鱼》;

  第三,未对电影尽到宣传和发行义务。

  除了星美直接违约之外,蒸发太平洋片方对星美参与美人鱼发行的不满还体现在后来的档期变化上。

  《蒸发太平洋》原定上映日期是大年初一,星美承诺排片不低于8%。但在临近春节的一月中旬,星美突然要求片方同意提档。

  “星美突然深夜找我们开会,起初我们坚决不同意,后来星美软硬兼施,如果我们不同意,不但电影不会在春节档上档,以后也没人敢接这个片子的发行。会议的最后,星美要求我们在第二天上午之前在微信群里同意提档。”《蒸发太平洋》片方证实,在星美的要求下,影片从春节档提前至春运档农历腊月二十。

  泓亮方面指出,从后续的结果看,星美如此迫切要求提档,可能是因为要在春节档同期保底发行《美人鱼》。也正是从春节档开始,《蒸发太平洋》排片率开始不足0.1%,每天票房仅有1万多元。

  不过,星美方面否认自己是《美人鱼》的发行方,指出仅是在电影片尾字幕及海报挂名,但最终法院没有采信,法院判决显示这被认定星美作为发行公司参与了电影《美人鱼》的发行。

  最终,星美公司败诉。2018年3月13日,《蒸发太平洋》电影片方状告星美公司一案二审落定,法院判决显示,星美公司确实存在合同违约,不但没有拿到任何收入,还自己承担了宣传费。

  案件信息显示,泓亮公司还主张了从星美公司发行《美人鱼》获利中得到1000万元补偿,但是法院判决显示没有支持。

  电影一次路演活动都没有?星美未出席首映礼

  泓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娱乐法高级合伙人叶芳博士、律师对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表示,星美公司担任了《蒸发太平洋》同档期竞争电影《美人鱼》的联合发行方,对泓亮公司及该片其他投资方的利益构成了极大冲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我们有证据显示,春节档期间,作为《蒸发太平洋》发行方的星美公司,连自己的院线对此的排片都非常低,《美人鱼》上映前排片不低的,自从《美人鱼》上映后就很低甚至不排了,发行人的院线不排自己发行的片子!”

  而据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查询,2月15日星美控股集团(0198.HK)发布公告称,春节期间,星美控股集团票房收入对比去年同期增长101.36%;公告提到,票房创新高也源自于星美文化参与联合发行的《美人鱼》的票房贡献。

  此外,一篇“《美人鱼》8天20亿!揭秘幕后推手星美四大秘笈”的文章提到,星美影院全国八大区抽调400人组成《美人鱼》地网团队,负责区域发行、排片沟通和宣传引流。

  星美发行总经理姚沁沂此前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每个人跑附近五家同行影院,差不多总共跑了两千多家影院。我们自己发行的影片,总部有票房业绩要求,下了死命令,结果很有效。”

  泓亮公司方面称,在经过多次交涉后,将影片素材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1月22日同意了影片提档至1月29日。此时,距离影片正式上映仅有7天的时间。

  在外界看来,尽管电影《蒸发太平洋》提档了,但仍由星美宣发,并顺利上了院线拿到了票房后,这件事就结束了。但2月8日,《美人鱼》正式上映,泓亮公司发现星美公司出现在片尾字幕发行名单中。

  于是,在大银幕背后,一封封来自泓亮影视的律师函被寄到了星美公司。

  2016年2月14日,泓亮公司向星美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解约函》。2月17日,星美公司收到上述函件。

  泓亮诉星美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指出,星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450万的前期垫付的宣传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双方签署的发行代理合同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解除。泓亮胜诉,星美败诉。

  有一个小插曲是,泓亮其实延迟了6天提交影片素材。星美后来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泓亮公司支付12万元的违约款项(合同约定每天2万元)。

  在泓亮公司主张的理由中,有一条是“星美公司未按照合同进行宣传”。据泓亮方反映,在片方同意提档之后,就再也没有召开过宣传会议,也没再见过星美方面的人了。

  据了解,在《蒸发太平洋》宣发阶段,电影并未进行任何路演活动。星美给出的说法是,泓亮公司未按约履行宣传路演等活动的协调义务,造成影片票房的低迷,及宣传支出损失1500万元,并且,星美公司由此发起了诉讼,希望泓亮公司赔付损失。但最终结果是,星美败诉。

  此外,据知情人士介绍,这部电影*的首映礼也是制片方筹办的。公开报道显示,《蒸发太平洋》1月29日在上海举行首映,出席的嘉宾中并没有星美方面的人。

  不过,星美在诉讼中指出,共为此电影支出1298万多元的宣传费用,并且和20家左右的宣传公司展开了合作。

  在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星美和上述合作公司之一北京世纪北广广告公司就《蒸发太平洋》也曾存在着诉讼纠纷。

  法院判决显示,北广公司为得到《蒸发太平洋》的部分宣发权,曾向星美支付了800万的垫付宣发款,但影片上映之后星美没有返还这笔费用。因此,北广公司要求星美返还该笔费用,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最终,北广胜诉,星美败诉。

  制片方与宣发公司,为何“恩怨”如此多?

  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影片票房不佳,片方与发行方引发纠纷是常有的事。

  2013年,熊欣欣执导、曾志伟监制并主演的《光辉岁月》票房惨淡,制片方痛批光线传媒宣发不作为,院线排片率低,导致影片输在了起跑线上。光线传媒则称,已经全力以赴,做到了仁至义尽。

  这一次,《蒸发太平洋》和星美公司没有公开“掐架”,而是直接选择了诉讼法律,让电影行业的“隐秘”走到了台前。

  在整个电影行业中,宣发占据着重要一环。在一部电影完成之后,导演或者说片方能做得就很少了,主场转移到了宣发上,如何精准营销、如何获得更多影院更高的排片率,体现着一家发行公司的能力。

  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查询发现,早在1998年就有电影投资方和发行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例,主要涉及发行公司瞒报票房款等,曾经轰动一时,最终投资方获得经济赔偿。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娱乐法业务负责人郑厚哲律师指出,其实这类诉讼相对还是少数,不是因为官司打不赢,主要是国内发行公司的垄断程度太高了,“发行方比制片方市场集中,这个片子赔钱下个片子还可以赚,而且有的片方起诉后因为后续合作又撤诉的都很常见。”

  但回到现实中来,一个独立导演创作一部影片可能需要两三年或者五六年的时间。而且不同于美国,中国电影票房占据着收入的大头,经历过上档期之后,一部片子的命运就基本注定了。

  叶芳律师解释道,电影发行代理合同的履行期特别短,如果是卖货或者盖房,他们的合同履行周期很长,如果有一方瑕疵履行,发现问题后就可以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还来得及挽回。

  “但是,在电影发行上挽回不了,它的履行周期非常非常短,一下你就履行完了。对方做完了,你现在说人家干得不好,你要解除合同,这多难,人家会说我都已经干完了。”

  据了解,2017年奥飞影业和营销方北京影行天下也因合同闹过纠纷。原告奥飞影业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认为影行天下部分合同未履行;被告影行天下则通过公证书证实其已经完成。最终,奥飞影业败诉。

  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并没有惩罚性的赔偿,也没有对预期利益的赔偿。拿电影行业举例来讲,一家发行公司如果发行A影片可以得到巨额收益,完全可以覆盖违约其他合同带来的成本,但这显然又是违背商业规则和契约精神的。

  只是“不能从违约中获利”这个法理,在我国法律上很少被支持,在影视行业也没有先例。发行方通过恶意违约获得额外利益,在商业上是否合乎逻辑?这些额外利益是否应该分给受害方一部分?

  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发行方的违约成本是否太低了?这对影视行业的长久发展是否会造成伤害?这些都应该引起业内的关注。

  叶芳律师表示,“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这样的预期利益的支持还是很保守的,对违法的惩罚也是很保守的,结果就造成了违约人的成本很低,违约人从自己的恶意违约中获利,守约人又无法从中获得补偿,严重违背了法律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法治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调节这个问题,相信我国也会逐步完善法治建设来更大地保护诚信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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